00:00
农民朋友们,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秸秆禁烧工作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禁焚烧秸秆,严禁公路打梁、晒粮。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本规定。
二、秸杆禁烧,人人有责。秸秆禁烧实行逐级责任追究制,坚决落实属地管理。谁出事谁负责。广大干部群众要人人参与全民行动,从我做起,坚决抵制焚烧秸秆的不法行为,力争我镇不见火光,不见黑烟。
三、加大处罚力度,做到有烟必查、有火必罚、有灰必究。依据天津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的决定和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规定,焚烧一亩田,罚款五百到两千元,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范收割作业行为,严格控制秸秆高度。流秸秆高度要控制在十公分以下,收割机必须安装粉碎装置,否则停止作业,并处以罚款。取消收割资格,严厉打击第一把火,杜绝强行收割行为。
五、加大查处力度,对焚烧秸秆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置。对恶意纵火、不听劝阻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严查重处。对暴力、阻碍执法或焚烧,情节严重的,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六、欢迎广大农民朋友检举、揭发焚烧秸秆的违法案件和人员。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并对举报人保密。七、请全镇农民朋友及各界人士积极行动起来,遵守禁烧规定,增强维护全局大局意识,以饱满的精神、昂扬的斗志积极投入到尽少秸秆的工作中去。为了出头领阵,拥有一片美好的蓝天,贡献自己的力量。举报电话(略)。
B0619-201-秸秆禁烧宣传.mp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