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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提高农业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现将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群众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区域露天焚烧油菜秆、稻草、玉米秆、豆类枝干等其他农作物,秸秆和树枝、落叶、杂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严禁将秸秆抛至河道、沟渠及水库、堰塘污染水源。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视其情况而定,罚款两千元不等,或取消享受国家政策及相关补贴。对不听劝阻、抗拒、阻碍执法的,交,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此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80519-112-禁止露天焚烧秸秆.mp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