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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全县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有效防治大气污染、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贵 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要求,在全县 范围内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镇宁县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包括玉米、小麦、水稻、高粱、薯类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后剩余 的物质及田间地头杂草、林下植物、秸秆打包回收残留物)、树枝、 树叶、垃圾;禁止向河道、沟渠等抛弃农作物秸秆、垃圾,污染 水体。 二、各乡镇(街道)作为农作物秸秆禁烧的责任主体,对本 辖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负总责,要落实村(社区)具体抓的 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大巡查力度和宣传力度,层层落实责任,确 保禁烧责任落实到户、到人、到地块。 三、严厉查处焚烧秸秆行为。对焚烧秸秆的当事人处以 500 —2000 元罚款。对拒绝、阻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火点较多,禁烧工作推进不力的 乡镇(街道)、村(社区)责任人严肃责任追究。 四、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设立火点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电话:(略)。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B1002-121-某县秸秆禁烧通告.mp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