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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潭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情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辖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和林地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在禁火时段和禁火区域内,严格执行“十严禁”。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严禁烧灰积肥、烧田埂、烧杂草、烧秸秆、烧垦开荒、烧垃圾等。
(三)严禁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
(四)严禁驾乘人员在有林道路沿线向车外扔烟头。
(五)严禁私自进行开山采石、放炮、架设电线、电焊施工等生产作业。
(六)严禁烧火取暖、野炊烧烤、篝火、玩火、电网狩猎、放火驱兽、烧蜂窝等。
(七)严禁在林区吸烟、点火照明。
(八)严禁在林区从事野营、旅游、庙会等活动时用火。
(九)严禁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禁火区域玩火。
(十)严禁开展其他野外用火和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禁火区特殊用火规定
(一)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三)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五、有关要求
(一)在全县重点林区,属地镇(街道)或林业部门要设立卡口对来往车辆和个人进行防火检查。进入重点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扫防火码并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凡阻挠、妨碍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二)凡违反本禁火令,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或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等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当向县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或属地镇(街道)及时反应,发现森林火情火灾时,要立即报告,报警电话:
湄潭县林业局:0851-24252241 湄潭县应急局:0851-24221152
湄潭县人民政府
E1029-121-湄潭县森林防火
E1029-406-湄潭县森林防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