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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门镇森林防火十不准广播宣传录音(1分46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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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门镇人民政府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森林防火十不准:

1.不准携带火种进山、进林区

2.不准烧荒烧垦、烧荒积肥、烧田埂草

3.不准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

4.不准在野外吸烟、野炊、烤火

5.不准痴、呆、精神病患者、小孩进入林区玩火

6.不准在林区内从事野营、祭祀、庙会等活动时用火

7.不准在树下堆积、焚烧秸杆、树叶

8.不准擅自进入林区进行挖掘、运输等生产作业

9.不准擅自在林区进行射击、爆破等易燃作业

10. 不准破坏森林防火宣传牌、标语

 故意放火烧毁林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构成失火罪的比照刑法第115条二款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d0318-801-城门镇森林防火十不准.mp3

森林防火宣传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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