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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潭县森林禁火令
为有效防范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
即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及林区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时段和禁火区域内,严格执行“十严禁”。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严禁烧灰积肥、烧田埂、烧杂草、烧秸秆、烧垦开荒、烧垃圾等。
(三)严禁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
(四)严禁驾乘人员在有林道路沿线向车外扔烟头。
(五)严禁私自进行开山采石、放炮、架设电线、电焊施工等生产作业。
(六)严禁烧火取暖、野炊烧烤、篝火、玩火、电网狩猎、放火驱兽、烧蜂窝等。
(七)严禁在林区吸烟、点火照明。
(八)严禁在林区从事野营、旅游、庙会等活动时用火。
(九)严禁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禁火区域玩火。
(十)严禁开展其他野外用火和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禁火区域特殊用火规定
(一)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且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三)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五、责任追究
(一)森林防火部门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登记检查,履行森林防火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二)县、镇(街道)、村各级林长要切实履行好森林防灭火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火源管控、广泛宣传动员、加密巡查频次、深化隐患整治、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情,要科学有序扑救,坚决防范人员伤亡和重大损失。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或森林火险隐患,应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政府报告。
(四)违反本禁火令者,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报警电话:(略)
E0223-406-湄潭县森林禁火令.mp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