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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发生,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发部森林防火通告如下:
1、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防火高火险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林区内及距林缘500米范围内野外用火;
2、进山入林严禁携带火种火源、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等户外露营用火;
3、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田埂杂草、烧荒、烧地格子、及焚烧垃圾等;
4、严禁农林生产、果树病虫害防治、焚烧疫木等野外用火
5、思亲不用火,文明祭先人。清明上坟祭祀严禁焚香烧纸,提倡采用鲜花祭扫、网络祭奠、家庭追思等文明环保的祭奠形式。
6、严禁痴呆、傻哑、精神病人进山入林玩火;杜绝因玩火等行为造成森林火灾。如有发现,将依法追究监护人法律责任。
7、严禁私拉电线乱接用电设备、裸露架空线路和工程机械露天实施切割、焊接作业;
8、严禁车辆进山入林和随意向窗外丢弃烟头等火源;
9、严禁破坏森林防灭火宣传标识、瞭望台、护林房、储水设施、防火通道等设施设备;
凡拒不执行本通告,妨碍森林防灭火管理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辽宁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广大市民群众要自觉履行好防火责任和义务,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严防森林火灾,共同守护好绿水青山!
(D0311-801-森林防火通告.mp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