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
人民政府防火命令
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优化生态环境,确保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发布如下命令。
一、全省春季森林防火期为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秋季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11月30日,其中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执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及单位领导要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采取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等方式逐级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三、森林防火期内, 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严禁野外吸烟、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野外取暖、野炊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严禁烧荒、点烧秸秆等农事用火; 严禁携带取火工具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进入森林防火区车辆、人员必须 接受森林防火检查,自觉履行森林防火义务,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对在森林防火区内上坟烧纸和野外吸烟者,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非公职人员一律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给予行政处分;对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实联防责任。 各级林业公安、检察、法院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高效查处、审理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违法必究,野外烧荒一经发现将处于2000元返款,拘留十五天。
特此命令。
吉林省人民政府
D0305-201-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 .mp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