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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秸秆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广播录音(3分32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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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秸秆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 治条例》

第六十二条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制定、落实财政、土地、信贷、保险、政府采购等政策扶持措施,统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监管和考核机制,利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督抽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状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股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四、《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

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賀胜桥镇政府宣

D0209406-湖北省咸宁市焚烧秸秆环境.mp3

环境卫生整治广播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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